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可燃性粉塵,是指在大氣條件下,能與氣態氧化劑(主要是空氣)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、纖維或者飛絮。
本規定所稱粉塵爆炸危險場所,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態氧化劑(主要是空氣)的場所,根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率或者持續的時間,可劃分為不同危險區域。
第四條 粉塵涉爆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,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、規章、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條件,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,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、信息化建設,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,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,確保安全生產。